105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
一、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准考證準時入場,對號入座。准考證須妥為保存,如有毀損或遺失,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考生本人身分證件及與報名時同式2吋相片1張,向各考場試務中心申請補發。
二、每節考試於考試說明時段內,提前翻開試題本、提前作答,經制止不從者,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。
三、國文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和寫作測驗正式開始後,遲到逾20分鐘不得入場。若強行入場,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。
四、國文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和寫作測驗正式開始後30分鐘內,考生不得提早離場。若強行離場,不服糾正者,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。
五、英語(閱讀)與英語(聽力)為1科兩階段,相關試場規則如下:
(一)考生若英語(閱讀)應考,而英語(聽力)缺考,成績通知單將註記英語(聽力)缺考,僅提供英語(閱讀)能力等級和該科整體能力等級。
(二)考生若英語(閱讀)缺考,英語(聽力)仍可進場應考,成績通知單將註記英語(閱讀)為缺考,僅提供英語(聽力)能力等級和該科整體能力等級。
(三)英語(閱讀)正式開始後,遲到逾20分鐘不得入場。若強行入場,英語(閱讀)不予計列等級。
(四)英語(閱讀)正式開始後30分鐘內,考生不得提早離場。若強行離場,不服糾正者,英語(閱讀)不予計列等級。
(五)英語(聽力)試題正式開始播放後,考生即不得入場亦不得提前離場,以免影響試場內他人作答;若強行入場或提前離場,英語(聽力)不予計列等級。
(六)考生若違反其他考試規則,將於英語(閱讀)或英語(聽力)分別不予計列等級或分別記違規1至2點。
六、文具自備,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,不得有圖形、文字印刷於其上,其他非應試用品請勿攜入試場,且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。
七、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、參考書、補習班文宣品、計算紙等,以及電子辭典、計算機、時鐘、鬧鐘、電子鐘、行動電話、呼叫器、收音機、多媒體播放器材(如:MP3、MP4等),和具通訊、錄影、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穿戴式裝置(如智慧型手錶、智慧手環等),一律不准攜入試場。若不慎攜入試場,於考試開始前,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;且電子產品須先關機或拔掉電池。若隨身放置,無論是否使用或發出聲響,經監試委員發現者,國文、英語(無論閱讀或聽力)、數學、社會或自然5科記該科違規2點;寫作測驗扣該科一級分。
八、考生可攜帶三角板、直尺、圓規,但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。
九、考生應考時不得飲食、抽煙、嚼食口香糖等。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,迫切需要在考試時飲水或服用藥物,須於考前持相關證明經監試委員同意,在監試委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。
十、考試說明開始後即不准離場。若經糾正仍強行出場者,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。考生因病、因故(如廁等)須暫時離座者,須經監試委員同意及陪同下,始准離座。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,如考試尚未結束時,仍可繼續考試,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。
十一、試場內嚴禁談話、左顧右盼等行為。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,作弊事實明確者,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,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。
十二、答案卡(卷)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,也不得作任何標記。故意汙損答案卡(卷)、損壞試題本,或在答案卡(卷)上、寫作測驗內容中顯示自己身分者,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。
十三、答案卡(卷)選擇題須用黑色2B鉛筆畫記,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畫記擦拭乾淨,不得使用修正液(帶),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,致電腦無法辨認者,其責任自負,不得提出異議。
十四、數學科第二部分非選擇題和寫作測驗作答時,書寫內容不得超出答案卷格線外框,且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(建議使用0.5mm〜0.7mm之筆尖),不得使用鉛筆。更正時,可以使用修正液(帶)。如有超出格線外框、書寫不清或汙損等情事,致電腦掃描後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者,其責任由考生自負,不得提出異議。
十五、寫作測驗作答時,不得要求增加答案卷作答,亦不得使用詩歌體。
十六、如遇警報、地震,應遵照監試委員指示,迅速疏散避難。
十七、考試結束鐘(鈴)響起,監試委員宣布本節考試結束,考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,交答案卡(卷)離場。交答案卡(卷)後強行修改者,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。逾時作答,經制止不從者,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;經制止後停止者,國文、英語、數學、社會或自然5科記該科違規2點;寫作測驗扣該科一級分。
十八、考試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(卷)和試題本一併送交監試委員,經監試委員確認無誤,然後離場。攜出答案卡(卷)或試題本經查證屬實者,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或不予計級分。
十九、違反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者,其處理方式悉遵照「105年國中教育會考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」辦理。
英語(聽力)播放異常處理程序及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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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年國中教育會考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
類別 |
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|
處理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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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、英、數、社、自 |
寫作測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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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類:嚴重舞弊行為 |
一、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(變)造證件應試者。 |
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。 |
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。 |
二、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。 |
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。 |
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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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類:一般舞弊或嚴重違規行為 |
一、於考試說明時段內離場、提前翻開試題本、提前作答,或考試結束後逾時作答,經制止不從者。 |
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。 |
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。 |
二、考試正式開始後30分鐘內 經糾正仍強行出場者。 |
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。 |
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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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於考試正式開始後,遲到逾20分鐘強行入場者。 |
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。 |
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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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惡意擾亂試場內、外秩序,情節嚴重者。 |
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。 |
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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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。 |
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。 |
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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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交換座位應試者。 |
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。 |
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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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交換答案卡(卷)、試題本作答者。 |
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。 |
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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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。 |
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。 |
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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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,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。 |
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。 |
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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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故意汙損答案卡(卷)、損壞試題本,或在答案卡(卷)上顯示自己身分者。 |
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。 |
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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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攜出答案卡(卷)或試題本經查證屬實者。 |
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。 |
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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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交答案卡(卷)後修改答案者。 |
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。 |
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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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抄錄試題或答案,並攜出試場經查證屬實者。 |
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列等級。 |
該生該科不予計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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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於英語(聽力)試題正式開始播放後強行入場或離場者。 |
該生英語(聽力)不予計列等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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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類:一般違規行為 |
一、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。 |
記該生該科違規2點。 |
扣該生該科一級分。 |
二、提早翻開試題本、提前作答或逾時作答,經制止後停止者。 |
記該生該科違規2點。 |
扣該生該科一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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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於考試期間內攜帶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、參考書、補習班文宣品、計算紙等,以及電子辭典、計算機、時鐘、鬧鐘、電子鐘、行動電話、呼叫器、收音機、多媒體播放器材(如:MP3、MP4等),和具通訊、錄影、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穿戴式裝置(如智慧型手錶、智慧手環等)進入試場,隨身放置,無論是否使用或發出聲響,經監試委員發現者。 |
記該生該科違規2點。 |
扣該生該科一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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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將電子辭典、計算機、時鐘、鬧鐘、電子鐘、行動電話、呼叫器、收音機、多媒體播放器材(如:MP3、MP4等),和具通訊、錄影、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穿戴式裝置(如智慧型手錶、智慧手環等)等非應試用品放置於試場前後方,於考試時間內發出聲響者。 |
記該生該科違規1點。 |
扣該生該科一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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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考生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具,惟電子錶應解除響鈴功能,若未解除響鈴功能,無論隨身放置或放置於試場前後方,於考試期間內發出聲響者。 |
記該生該科違規1點。 |
扣該生該科一級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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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違反試場規則、秩序,情節輕微者。 |
記該生該科違規1點。 |
扣該生該科一級分。 |
註:
1.寫作測驗所列扣分以扣減至該科一級分為限,但原得零級分考生仍為零級分。
2.依據「105年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評分規準」,考生使用詩歌體、完全離題、只抄寫題目或說明、空白卷給予零級分。
3.若有本表未規範而影響考試公平、考生權益之事項,應提各考區試務會討論。
4.凡涉及本表各項舞弊或違規行為者,除書面通知考生本人外,並另行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究辦。
資料來源:國中教育會考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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